吴启钱
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早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说:“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如今,总书记对“自己人”的角色重申,进一步澄清了谬误、匡正了视听。这是因为,“自己人”的称呼,本质上具有平等的属性。
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因为交易天然地要求双方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利益上是等价的,否则就不能产生公平的竞争,不能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律平等、公平竞争、竞相发展,国企民企外企各展所长、各尽其能,才能汇聚起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搞市场经济,必须确保每个人、每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样,不允许一部分凌驾于或优越于另一部分之上。特别是在民事活动中,比如做生意、谈合同、订协议,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一方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的命令或指示,不得要挟和强制另一方。
搞市场经济,必须确保每个人、每家企业有相同的机会。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机会、利益,应平等地对所有人、所有企业开放,无论人们的身份、性别、种族、信仰、文化程度和智力程度,也无论企业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必须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
搞市场经济,必须确保每个人、每家企业平等地被法律所对待。如果违反了法律,既不能偏袒也不能歧视,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大的承担大的责任,过错小的承担小的责任。比如,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因侵权行为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就得赔偿;如果犯了罪,无论犯罪的人是谁,不论其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自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一步步把人人平等的政治理想和宪法原则,确立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又比如,在《刑法》中,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的“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调整为与侵占国家财产的“贪污罪”一样的数额,即3万元。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法》这部根本法和《民法典》《刑法》等基本法中,基本实现了各类所有制企业规则平等、地位平等。
然而,现实中,无论是在舆论上、在人们的观念里,还是在一些具体政策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离完全平等的“自己人”,多少有些差距。
比如,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仍有不少限制,民营企业还不能平等获得资源保障。市场竞争中,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仍然做不到一视同仁。对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还不够及时有力,民营企业在遭遇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时,还不同程度存在报案难、立案难等问题。
一些即便是看上去“偏向”民营企业家的政策,体现出来的仍然是“另眼看待”的理念,与一个时期给民营企业贴“原罪”“野蛮”等标签一样,本质上是没有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自己人”。如果需要的时候可以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捧上天,不需要的时候,就完全可能把他们踩到脚底下。这种对法律规定的无视、对规则的随意,很难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有稳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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