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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洁士被罚,代言人小S呢?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11 11:16:12   稿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汪昌莲

“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看了这样的广告之后小伙伴们是不是“Duang”地一下就精神了?9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构成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这也是我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据介绍,此则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是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3月10日《京华时报》)

佳洁士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开出603万元的“最大罚单”,不仅是咎由自取,而且将成为前车之鉴,具有一定警示作用。然而,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作为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的代言人,台湾艺人小S已涉嫌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明星做广告,本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小S涉嫌代言虚假广告,再次给明星敲响了警钟:如果不识别产品的真伪,不了解产品质量的优劣,明星代信任何产品,都存在担责的风险。有专家指出,广告代言是法律行为,不是艺术活动。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广告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伤害了,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处罚。(汪昌莲)

佳洁士被罚,代言人小S呢?

编辑: 沈媛仪
 
养老金缺口不能回避历史欠账
·高学历生下的孩子就高素质?
·603万元罚单真能敲山震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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