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其洋
近日,南京一女子因在地铁车厢喝水被开“罚单”,引发一些网友质疑:“喝水也禁止,这管得有点宽了吧”;也有网友支持,“地铁上规定禁止饮食,对公众来说是普惠性制度,大家更应该严格遵守”。
7月25日,南京地铁回应该事件,称当事人喝的是果汁饮料而不是水,工作人员开的是宣传告知单而不是罚款单。
看看,乘客喝的是果汁饮料,而不是纯净水;开出的是告知单,而不是罚款单,事实都没搞清楚(或者故意不想搞清楚),就在争论对错,岂不荒唐。这样的争论,看似一本正经,实则很容易混淆视听。也可能是有人故意挑起争论,引发关注,赚取流量。
我们常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14年公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法律具有刚性,列车管理人员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条文,而不能凭感觉,更不能“看人下菜碟”,这与执法拥有“自由裁量权”是两回事。
法规禁止乘客在地铁车厢里饮食,所谓的饮品,包括无色无味的矿泉水,那管理人员对在车厢里喝水的乘客开出“告知单”,就是依法办事。对其“执法必严”的态度,应该肯定和鼓励。不然,真有人喝水时洒漏,弄湿了车厢地板,别人因此滑倒受伤,责任该由谁负呢?管理人员能不被追责吗?不会有人怪他们“执法不严”吗?再说了,执法必严就得“一刀切”,不然,就是“选择性执法”,容易引发“别人喝得,我为啥喝不得”的“破窗效应”。
有人说,地铁车厢里禁止饮食,但汉语词典的解释为“饮食”是“吃的和喝的东西”。也就是说,当吃喝同时进行时,才算是饮食。单纯把“饮”提出来解释,似乎不妥。按照这种“奇葩逻辑”,如果乘客只是在地铁上吃臭豆腐或者韭菜盒子,而不喝水或饮料,就不算“饮食”,管理人员就不能处罚;或者,如果乘客只是在地铁上喝酒水或饮料,而不吃东西,也不能算“饮食”,也是不能处罚的。那么,地铁管理条例还有什么用呢?这哪里是在讲道理,分明是在抬杠、搞脑子。
对于地铁方面担心车厢里“饮食”洒漏后,会招来虫子咬断电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解释,有人说,“地铁方面不能自话自说,要用科学研究的案例说话”。我想说的是,专业技术方面的事,地铁公司当然不能自说自话,但质疑别人的人,是不是也要先拿出“科学研究的案例”,而不是只凭自己好恶就否定别人呢?
地铁车厢里饮食,当然不该一律禁绝。《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就明确,儿童和病人不受禁食规定限制。有人说,法律法规不可能十全十美,应该允许大家质疑,让它修改完善。这当然没错。问题是,法律法规出台,必然是经过严格论证,并广泛征求过民众意见的。在个人提不出十足证据否定法律规定,且经立法机关修订通过后,任何人没有不遵守的权利;特别是不能借维护个人权利的理由,否定执法者“严格执法”的行为,或者是鼓动大众嘲讽、质疑严格执法者。不然,一些混淆视听的说法,很容易动摇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使法律成为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橡皮泥”,禁令就有沦为空文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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