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中央一直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当前,国内需求不足,一些企业经营困难,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较多,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运行面临新的困难挑战,在此背景下,强调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在国家基本法层面确立了民法上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直接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关系是主要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就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就越具有活力。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根本精神和强制性规定,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比如说,要不要签约、与谁签约、约定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等,属于个人或企业的权利,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干涉,包括行政和刑事等公权力。
就经济纠纷来说,一方面,市场交易既千头万绪又千变万化,企业经营有风险,发生经济纠纷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多数经济纠纷涉及的是市场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产生的矛盾,基本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得到解决。即便最后违约的一方利益受损,也属于预期内的经营风险。因此,面对经济纠纷,公权力不仅应该严格恪守“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更不能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主动介入,把民事责任“升格”到刑事责任,充当争议一方的“打手”。因为公权力一旦“拉偏架”,就会侵害意思自治,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所谓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他适当的法律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设定或认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因为,在所有法律手段中,刑事是一种最严厉的手段。
不可否认,在经济领域,目前社会整体的诚信水平和契约意识还不高,同时,不少中小微民营企业,确实存在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而在政策环境上,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纠纷易发多发,有的还与经济犯罪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影响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个别地方、少数办案机关“习惯于”优先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从短期效应来看,或许会增加威慑力量,快速化解表面的矛盾、恢复市场秩序,但从长期看,会对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分工合作机制造成消极影响,普遍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更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少数干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故意混淆界限越权办案,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谋取私利,有的甚至采取违法手段强行抓人,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
刑法作为处罚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关乎个人财产、自由和生命,以及企业的生死存亡。利用行政和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背离中央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的政策方向。这次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强调,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一种“纠偏”。只有“市场的归市场、民事的归民事”,才可以进一步减少经营主体的顾虑,让企业家安心创业,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营经济才能更好地发挥生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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