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军
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确保市场公平交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12月1日起,那种有着“美颜”功能的“生鲜灯”将全面禁用。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生鲜灯”在生鲜食品销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它的照射下,菜市场销售的肉类等生鲜食品显得红润鲜嫩,给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而,这样的“美颜”,明显带有欺骗性质,是在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买回家后,往往发现这些食用品并非“生鲜灯”下所见那般新鲜,有的甚至已变质。更为严重的是,经长时间照射,食品内部会产生有害物质,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
“生鲜灯”被食品商贩广泛使用,消费者因此受骗被坑,市场经营秩序遭受破坏。《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倒逼商家规范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显然,对使用“生鲜灯”欺诈消费者的违法商家,在行政处罚同时,还应依法给予消费者三倍的赔偿。只有这样,才能让违法商家得不偿失。当然,消费者自身也应积极参与到维护食用农产品安全行动中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莫被表面的光鲜所迷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期待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等在内的有关执法机关加强一线执法,把“生鲜灯”禁用令落到实处,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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