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
电影春节档正式收官,总票房和总观影人次均打破纪录,表现亮眼。与此同时,“屏摄”(看电影时对着银幕拍摄)再次引发关于电影版权保护问题的讨论。支持的一方认为,这只是对着屏幕“打卡”而已;在反对者看来,屏摄可能造成剧透,影响他人观影感受等。(见2月20日《解放日报》)
说起来,“屏摄”不是新鲜事,而是老问题。同时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年,每有屏摄行为出现,总引起一番讨论,如此循环往复,尾大不掉。
屏摄行为看似无害,实则不然,不仅可能对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造成潜在的权益损害,而且还会挡住后面观众的视线,影响他人观影体验。至于所谓的屏摄宣传,也是既无助于票房增长,还可能拉低票房。
有专长著作权领域的律师表示,目前来看,屏摄行为是否违法很难界定。毕竟,屏摄和在影院观影期间“盗录”不是一码事。
但不要忘了,无规矩不成方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而《著作权法》第10条也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多项权利。
可见屏摄即便不是“盗录”,也是为相关法律所不允许的。换言之,对屏摄行为不应止于“讨论”,而是应依法依规、理直气壮地对其说“不”。除了需要每一个观众的“觉醒”,影院方面也应该加强对观众的引导和约束,做到文明观影,以争取最大的“公约数”。
实际上,观众购票后,就已经与影院签订了协议或合同,观众理应自觉遵守协议或合同当中的行为准则,包括对于行为上的限制和规定。否则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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