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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吓人,犬主担责”是堂生动的普法课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4-04-01 10:05:41  稿源: 宁波日报

  王 琦

  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3月31日《澎湃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例中,张某甲因被张某乙饲养的大型犬惊吓摔倒,导致膝关节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为受害者张某甲伸张了正义,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本案中,尽管犬只没有直接接触到张某甲的身体,但其吠叫和追逐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某甲的威胁和恐吓,导致了张某甲的受伤。法院明确指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直接的物理接触伤害,给他人造成的心理恐慌和间接伤害同样属于饲养动物的危险范畴。这一认定突破了传统观念中“不见血不担责”的误区,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近年来,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犬只伤人事件也屡屡发生。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我国法律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就明确指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饲养动物行为的严格规范和对受害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本案中,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导致犬只对他人构成威胁并造成实际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张某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合理且合法的。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张某乙为其疏忽行为付出了代价,也为其他饲养动物的人敲响了警钟:饲养动物并非私事,而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的大事。

  本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饲养动物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甚至存在“我养的动物,没咬到人就没事”的错误观念。本案的判决明确了饲养动物的法律责任边界,提醒广大饲养者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来看,这一案例的判决还有助于提升公众对饲养动物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可以引导公众更加理性、负责地对待饲养动物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犬只吓人,犬主担责”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深刻教育。它用鲜活的实例告诉我们:饲养动物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它关乎着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每一个饲养动物的人都应该时刻绷紧责任这根弦,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带来困扰和伤害。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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