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了offer。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岗位。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报告(该检查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怀孕,如实告知后,公司通知称,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4月2日澎湃新闻)。
可以说,这个案例既给劳动者上了一堂普法课,遭遇类似歧视时要懂得维权;也给用人单位上了一堂警示课,别通过“入职孕检”歧视劳动者。
入职体检是常见现象,没什么错,但如果其中有孕检项目,或要求入职者孕检,则是歧视的前奏。若检测发现入职者怀孕,用人单位就会编造理由拒绝录用,就构成实质歧视,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对此,人社部、最高法等九部门201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仍耍小聪明,如上述这家公司,先要求严女士提交检查报告,知道严女士怀孕后又以“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对于这种把戏,有的劳动者可能没看穿,有的劳动者即便看穿也选择隐忍,毕竟维权较麻烦。但严女士看到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就发现企业在撒谎,于是通过法院维权。如果每个女性劳动者都能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入职前被要求孕检”说“不”,恐怕用人单位就不敢玩“入职要求孕检”继而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拒录怀孕劳动者的侵权把戏。
部分劳动者被侵权后,不愿维权的原因之一,是担心耗费时间、精力后,仍达不到目的。严女士的诉求最终实现,得益于法院为劳动者撑腰。法官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平等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可任意撤销入职通知。法官以案说法具有显著的普法效果。只要劳动者和有关方面不再惯着这种“歧视病”,用人单位就不敢歧视女性劳动者,因为歧视将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希望其他用人单位汲取这种教训,规范招聘工作,平等对待劳动者。这么做,既能避免被劳动者起诉赔偿损失,也能维护单位形象。
对类似“入职要求孕检”现象,各地行政执法也应挺在前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所以,劳动者遭遇歧视后,也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后者应积极为劳动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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