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毅
近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又有新动作。《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就有地方发布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调证权。如,山东济南、广东江门分别于2011年、2012年出台地方性法规、部门文件,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部分财产状况。不同的是,此次福建的地方立法只单向赋予女性的调查配偶财产权。
当今社会,我们处在一个权利觉醒并日益彰显的时代,人们更加注重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中,女性作为传统观念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共同财产知情处置权、子女教育抚养权等夫妻间权利的争取意识不断提升,存证维权的主动性也在不断增强,但现实中也会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轻则影响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关系,重则对簿公堂、引发血案。
众所周知,开诚布公、平等互爱是夫妻良性互动、家庭幸福美满的前提条件。女性的权利觉醒固然有进步性意涵,但不能以牺牲配偶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条例》的出台,看似维护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权益,实则不免给人留下“拉偏架”之嫌,也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基于《宪法》《民法典》的男女平等原则,男性也应被赋予同样的财产调证权,让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彼此透明状态,以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
在笔者看来,双向认同是夫妻间权利产生的条件,彼此尊重则是夫妻间权利实现的保证。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只有尊重他人权利,每个权利人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说,维护男方应有的基本权利,是尊重夫妻双方彼此权利和共同权益的客观要求。若像《条例》那样,单方面赋予妇女对另一半的财产调证权,难免会引发部分男性的反感排斥,继而将己方占有的家庭财产“云遮雾绕”,甚至恶意转移,最终影响女性家庭财产权的落地实现。
希望国内各地、社会各界在更加重视维护“她权利”的同时,切勿漠视“他权利”,不要走上“过犹不及”的老路。唯有如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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