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鸣
上周五,“明州论坛”栏目刊发的《“不立于危墙之下”尤须强化定力》一文,不失为当前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好评论。对文中所述,笔者深表赞同,但细读之后又感言犹未尽,故接着这一话题说上几句。
知危方能避危。“不立于危墙之下”,前提是要认识、知晓何是“危墙”、“危墙”在哪里?不然,就很难做到“不立于危墙之下”。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党员领导干部明知是“危墙”,偏要立于其下,结果被“危墙”所压黯然倒下;也确有不少不知是“危墙”,不知不觉中立于“危墙”之下,最后导致身败名裂。
“危墙”有显形、隐形之分。显形易识,隐形难辨。走路时,看到断垣残壁,肯定避而远之;看到外表光滑、实质内部腐朽的墙,就不一定会躲避。行车时,见红灯停、见绿灯行,见黄灯行还是不行,往往会犹豫。本人就有过自认黄灯过去没事,电子记录却是闯红灯的教训,从此视黄灯为“危墙”,宁等不闯。政治生活中,“危墙”更复杂,如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为党纪党规所不容。但团伙和“圈子”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而且欺骗性、隐蔽性极强。像令计划的“西山会”打的是乡情牌,孙力军政治团伙打的是同僚友情牌,团伙成员中有主动投靠的,也有误入其中或被拉拢入伙的。
“危墙”有变迁、变化。一堵新墙难说是“危墙”,随着时间的洗刷,也许就成了“危墙”。世间万物,不变的是变,一切皆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危墙”也如此。曾在媒体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南方某市市长,出身农家,靠自身努力登上高位,工作勤奋,处事谨慎,口碑甚好。他有一个相识四十余年的发小,在他外出求学工作期间,常去他家里看望其父母,帮忙干这干那。两人感情深厚,亲如兄弟。他当上领导后,这名发小兄弟在城里做些建筑方面的小工程,因得这位官员兄弟关照,很快成了建筑老板。两人间也从纯粹的感情关系变成了利益关系。后因发小兄弟东窗事发,牵出送给这名市长数百万元的案件。据办案人员介绍,除这位发小兄弟外,没有发现其他人向这名官员输送利益的线索。不知他是否想到,昔日的兄弟竟成了压垮自己的“危墙”。
“危墙”的鉴定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城乡危房鉴定标准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完善。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以往相比,更系统、更全面、更具刚性。一些现象过去不属于违纪,现在属于违纪了,过去不需要处分,现在要追责处罚了。党员干部对此倘若不知,就难免立于“危墙”之下。
“危墙”有迷惑性、诱惑力。有的“危墙”外表牢固,伪装巧妙,一时难以辨别。有人打着亲情、友情、乡情的幌子,托领导办事,领导为情所困,深陷其中而不自觉。不法商人“围猎”官员,总是从小恩小惠、吃吃喝喝开始。为官者不知“危墙”在旁,危机在身,还以为自己人脉广、朋友多、威望高。也有明知是“危墙”偏在“危墙”下立的,那是因为“危墙”之下有挡不住的诱惑。有的过于自信,以为“危墙”固若金汤,永远倒不了;有的认为自己手段高明,神不知鬼不觉,别人发现不了;有的心存侥幸,以为即使“危墙”倒了,自己上面有靠山、下面有帮手,会有人帮着把自己扶起来、捞出去。更有甚者,抱着“倒下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心理,早早将妻子儿女移民国外,赃款赃物转移至国外。如此“前腐后继”,即使在“危墙”下,也有恃无恐,能多立一天就多立一天,能多贪一点就多贪一点,不到墙塌不罢手。
“危墙”的要害在危。常立“危墙”之下,有名誉之危、仕途之危、牢狱之危,不可掉以轻心。“不立于危墙之下”,既要知危防危避危,又要有任何“危墙”都靠不住、迟早要倒塌的清醒;还要有“危墙”一倒、墙下无完卵的警觉,从而自觉以党纪党规作为行为规范,远离各种各样的“危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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