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近日,湖南、山东、贵州、广西等多个省份人社部门发文,调整应届生身份的认定标准,明确在省内事业单位招考中,不再审核其是否有工作经历和缴纳社保的情况。(8月14日《广州日报》)
为何要调整应届生身份的认定标准?传统意义上的应届毕业生,仅指当年毕业的高校学生。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国企及事业编单位的岗位招聘不断向应届生倾斜,有的地方甚至提出招聘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甚至百分之七十。无论是世界500强企业还是互联网大厂,其校园招聘也只面向应届生。这一根深蒂固的做法,既阻碍了超过择业期的往届毕业生顺利求职,也不利于离职再就业人员重新就业。
与此同时,因应届毕业生身份在公招、公考等方面具有优势,一些学生在应届“保质期”内匆忙就业,没有时间放开手脚去探索、去尝试;还有一些毕业生不轻易放弃应届身份,对首次就业慎之又慎,宁愿“慢就业”“不就业”,有的甚至演变成“怕就业”“懒就业”,错过时机,蹉跎时光;有的选择主动延迟毕业;还有毕业生在考公考编失败后,死磕“二战”“三战”。多年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难”和“人才荒”并发,很难说没有一些人为保住应届身份而“慢就业”“不就业”以及延迟毕业、死磕考公考编等因素。
调整应届生认定标准,对近两三年内毕业、招聘过程中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毕业生一视同仁,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焦虑,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让他们的择业有更多选择,或在较长时间内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一句话,这是以制度微调推动年轻人充分就业。
调整应届生认定标准,应成全国统一动作,应有统一的制度设计。目前,省份不同,调整应届生认定的标准不一:有的针对两年内的,有的针对三年内的,有的未对毕业生择业期时间作规定;有的针对报考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有的仅针对报考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标准不一,惠及的对象和力度就不一样。国家相关部门不妨科学论证、予以统一,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更科学的认定标准。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仍然是,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为择业期,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目前,多个省份已调整应届生认定标准,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也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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