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彪
“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普通消费者遇到这事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日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这则律师打官司挑战酒店“行业惯例”胜诉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9月5日《工人日报》)
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行业惯例”,源于2002年版《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规定,“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实施中,该规定愈来愈受到消费者诟病。2009年8月,其修订版删去了该规定,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这意味着,超时退房加收房费的“行业惯例”已经寿终正寝了。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涉事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二是,涉事酒店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尽到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法院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对方注意或说明的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酒店住宿时间的结算方法,包括计费周期、超时计费方式等由酒店自行规定,一般包括24小时制、12点退房制、14点退房制几种,而超时计费一般以18点为半天计费节点、18点以后则按照全天计费。部分酒店以“行业惯例”自行规定的超时计费方式,实质是“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有失公平,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那么,酒店能不能收取延时退房费?如能收,该以何种方式收取?站在酒店的角度,旅客延时退房会增加经营成本,影响后续旅客入住,收取延时退房费无可厚非。对此,有人提议采取分段收费,以半天或一天为基数,超时按小时收取。这种超时计费方式获得了大多数消费者的认可,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本案中,法院就支持了这种计费方式,以涉事酒店全天房费268元计算,判决酒店收取延时退房2小时22元、两房间44元的费用。
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酒店对旅客14时、15时退房“大开绿灯”,有的还以“支持延迟退房”“点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在酒店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延时退房或成为酒店业竞争新筹码。希望更多酒店破除原有“行业惯例”,按小时收取超时房费。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把延时退房费导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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