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10月9日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从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一大批高质量的公共数据未来将会陆续向社会供给。
数据,被称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更是扮演着核心角色。所谓公共数据,是指由国家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既包括政府各部门的政务数据,也包括公共事业单位和央企国企掌握的水电气、通信、交通、医疗、教育等民生类公共数据等。
公共数据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开发,可能就只是一堆数据而已;但是如果能够得到高效开发利用,涉及领域广泛且数量庞大的公共数据将成为重要资源。公共数据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不能只在政府体系内部流转使用,只有在社会上顺畅流动并被充分利用,才能释放出更大价值红利。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不仅能够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多维度赋能实体经济,也有利于提高公共治理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的发布,破除了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有利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既调动供给方的动力,也激发需求市场的活力,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挖掘公共数据价值,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开发开放。
开发开放是导向,安全依规是前提。对普通公众而言,公共数据开发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最受关注。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要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有序开发利用。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脱敏和匿名化处理。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应当将公共数据一分为二,表层是“可用”的应用,深层是“不可见”的原始数据。原始公共数据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应当保密的公共数据不应开放。
公共数据开发开放,要充分借助市场的力量。潜在价值很高的公共数据,无法直接向社会开放,需要依托专业力量,付出一定治理和开发成本,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之后,才能供社会各方利用。《意见》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市场主体更贴近市场,更懂得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公共数据,更知道什么样的数据服务对实体经济最有价值。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进行规范,让更多具备技术实力、行业经验、合规意识的企业或机构成为授权运营方,对公共数据开发开放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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