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据《浙江日报》报道,为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江苏、安徽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据悉,两个文件将从12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多,监管对象多,执法手段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固定证据、控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避免相关的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市场监管部门往往会依法对经营主体的涉案生产经营设备、原料、资金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尽管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过程性、暂时性措施,但其依然会对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信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发力过猛、尺度过严或者随意性较强、不规范操作等问题,则很容易侵犯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长三角地区出台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还是浙江省拉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都是助推行政强制措施规范、瘦身,给经营主体进一步“松绑”的积极信号。
“指导意见”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规则明晰,指向具体,可操作性强。比如,有“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契合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轻微不罚”等法律原则,既能实现监管目的,又能保持监管谦抑,降低对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长三角地区联合印发“指导意见”,还能统一执法尺度,促进公平执法。“事项清单”则给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定出客观标准,划出明确范围,压缩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减少不必要、不适当、不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
给行政强制措施做“减法”,就是给营商环境做“加法”。只要能够实现监管的目的,保障监管的效果,就应该在评估经营主体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和风险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对经营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影响最小或损害最小的执法措施,尽量慎用、少用或从轻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活动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封限”,才能为经营主体创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经营主体的投资信心、发展信心,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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