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坚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烈信号和坚定决心,将有力提振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发展预期,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是一个“有点阳光就灿烂”、有发展机会就能创造出经济奇迹的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每一次政策“松绑”,每一件法律制度完善,每一项市场开放,都让民营企业家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都为民营经济创造了强劲的发展机会。如今,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财政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实际上,不只是统计数字上的“56789”,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线上线下的各种消费,各种民生需求,都已经深度依赖民营经济的供给。而且,在很多竞争性行业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准入制度改革,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力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了基础条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两个毫不动摇”的再次强调,既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明确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平等既包括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地进入市场,也包括进入市场后平等地获取市场机会。如果说市场准入关系企业能否“出生”,是否有市场机会,则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笔者近期在对民营企业的走访调研中发现,尽管在制度上政策上明确禁止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和做法已非常少,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民营企业进入市场不平等的现象。有企业反映,当前更突出的问题是市场机会获取不平等,特别是在政府直接进行资源分配的领域中,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平等机会的情况仍然存在。这显然有违民营企业家平等获取市场机会的期盼,也阻碍了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更不符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
已于8月1日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对民营企业平等获取市场机会呼声的最好回应和最有力保障,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有力措施。《条例》规定,政府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没有法律依据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者经营行为的内容。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审查相关文本是否会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经审查如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这意味着,在政府项目和社会项目上,民营企业能够公平获得市场机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当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意味着审查是以“要出台”的“增量政策”为重点,然而,对“已出台”的“存量政策”的清理,也同样紧迫。
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抓紧对“存量政策”进行主动清理,对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应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应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特别应清除在招投标和采购中,以所有制打分、要求与能力无关的历史业绩、远超项目本身的能力要求等具有歧视性或为国企“量身定制”的做法,确保应清尽清、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会,还应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激励机制,让行政机关、公共部门及各级干部放下包袱,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保证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让民营企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中,获得再次腾飞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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