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今年10月联合发布的《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2021年,我国19%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而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发布的《2023年度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公报》,截至2023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29697万人。据此估算,目前我国有近5000万的超龄劳动者。但囿于现行法律制度,他们很难基于劳动事实,享受诸如工伤保险之类的劳动权益保障(10月30日《法治日报》)。
超龄劳动者退而不休,如果在劳动中遭遇意外伤害,却不能申请工伤保险,怎么办?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们好多年,直至现在,依旧悬而未决。
超龄劳动者工作时受到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肯定损害了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但我们是否想到,用人单位因此受到的打击会更大?很多案例表明,一旦超龄劳动者工作时受到伤害,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经司法机关判决,用人单位将承担六七成的赔偿。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一些经历过此类案例的用人单位,就不敢再使用超龄劳动者了。
由上可知,超龄劳动者游离于权益保障之外,并非只影响超龄劳动者个体,还会对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造成障碍,进而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产生影响。缓解老龄化社会的用工压力,一方面需要提高公众的生育意愿,调整人口结构,这属于“开源”;但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在“节流”上下一番功夫——即调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之下,岂能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短板视而不见?
超龄劳动者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只是其劳动权益保障缺憾中的一个点。事实上,他们还面临同工不同酬、休息休假等其他权益保障上的“歧视”,这不是“友老”社会该有的表现。像严重老龄化的日本,不仅允许老年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还为老龄劳动者提供补贴,保障他们的各种权益,所以,才会有很多老年人退而不休,愿意再就业。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
目前,我们正努力打造适老化社会,让老年人适应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其实,在笔者看来,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再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适老化”改造。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预示着,国家将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构建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劳动保障机制,是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定海神针”。我们期待相关部门早日启动关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议程,解决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让更多愿意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在法律制度庇护下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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