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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救援”不能取代“公共救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4-11-15 12:46:35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江德斌

  11月12日,“驴友违规探险承担2万元救援费”冲上热搜。江西5名“驴友”不听劝阻,徒步进入百丈山未开发区域探险被困,救援人员经过18个小时搜救将他们救出,5人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实施“有偿救援”的法律依据。5名“驴友”所承担的2万元救援费用,转入奉新县财政账户,将支付给参加救援的社会救援力量和群众。

  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驴友”野外遇险事件,由此产生的救援费用谁来承担问题引起争议。综合社会舆论、专家意见和网友观点来看,支持“有偿救援”的占多数比例,个别地方也推出了“有偿救援”机制,也有少数“驴友”遇险被救后,承担了相应的救援费用。但是,笔者认为,在民众野外遇险时,政府有责任组织救援,且“有偿救援”不可全面取代“公共救援”,应局限在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并应厘清救援费用标准,防范乱收费。

  “驴友”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后遇险,救援力量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消防、应急等部门,实施的是“公共救援”,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以防止公共部门越界收费、乱作为。二是蓝天救援队、群众等社会救援力量,其中社会公益组织的费用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补助、自筹等,一般属于无偿救援,但也有被救“驴友”主动捐赠的情况。另外则是专业救援机构、当地村民等,属于私力救助,救援涉及专用设备、人力等,费用需要“驴友”承担。

  野外救援产生的费用构成复杂,且金额相对较高,不能全部让“驴友”承担,以免诱发“道德风险”,部分“驴友”担心费用过高,在遇险时不愿报警,放弃求助而危及生命。因此,“有偿救援”应立足于生命第一,必须坚持先救援后追偿,“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等原则。在向“驴友”收取“有偿救援”费用时,必须清楚告知费用项目、金额,禁止额外收费,不得将“驴友”违规行为造成的罚款,与“有偿救援”费用相混淆,以免引发误会。

  冒险是人类的天性,社会上就是有一部分人,热衷于野外探险,不可能完全禁止。因此,在尊重个体冒险的权利基础上,可探索建立更完善的保障机制,如在一些野外线路设置补给点,提供基本应急工具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野外遇险救援保险,引导“驴友”购买相关保险,将“有偿救援”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使其市场化、专业化。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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