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凝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趋利性执法的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引发关注,这两人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企业家被索财后跳车报警(1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
从通报看,杨某某、占某某是外省某县公安局的司法人员,一个是民警,一个是协警。按说,这两人知法懂法,但在2023年5月,却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某企业家从家中带走并索要财物,后者跳车报警,两人最终没得逞。
由此看出,这两名司法人员为了自己私利,竟私自动用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之所以没有得逞且受到法律惩治,既缘于该企业家跳车报警,也缘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在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先是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将陷入僵局的案件审查认定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后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侦查取证,为指控杨某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这充分印证了“检察护企”的及时性、必要性。自最高检印发《“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仅浙江检察机关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就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万余元。
尽管这一案件以不法人员受到法律惩罚画上句号,但有待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只有深刻反思问题,汲取案件教训,对于司法人员行为加强规范,防范“趋利性执法”,才能维护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合法权益。
首先,“趋利性执法”屡治不绝值得反思。如果企业或行为人真的违法违规,执法部门当罚则罚。但在现实中,某些执法人员是基于牟取私利目的而执法,那么其执法就背离公平、公正、客观等原则。对此,202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明确提出,禁止以罚款为目的搞创收等规定。但有地方未能落实,须杜绝“趋利性执法”。
其次,管警治警仍未落实到位。上述两人竟然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与其所在地公安局的管警治警不力有关。如果其对警务人员加强培训、监督、考核,切实提高其法治素养,或不至于发生上述案件。
另外,该案再次说明跨省抓人未必都合法。杨某某、占某某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让人联想起此前发生过的跨省抓人案。虽然正常的跨省抓人没问题,但有的跨省抓人不合法,还曾出现跨省抓错人的荒唐案例。所以,对每起跨省抓人案,不仅执法部门应严格把关,被抓人员及其家属也要善于分辨,依法维权。
简言之,在“趋利性执法”时有所见的语境下,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必须在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多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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