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江苏一小区业主张女士称,因物业费缴纳存争议,物业不给充水卡,引发关注。记者了解到,社区表示,就物业公司给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停止充水服务或限制充水服务的行为,他们已经进行过提醒,同时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费相关争议。随后,记者再次联系了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了社区和相关部门的提醒,目前张女士的水卡已正常充值,关于其拖欠物业费的问题,将走法律途径起诉。(12月29日,荔枝新闻)
如今,物业公司与业主间难以调和的关系及业主拒缴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的顽疾。物业费收缴率过低是物业公司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也是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但现实中,不乏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奇招频出,以停水断电等方式来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需要强调的是,该方式的违法性和野蛮性凸显无遗,必须果断叫停,并以必要措施予以惩戒。
水、电、气、网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离开了这些公共服务,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无法生存。尤其在高楼林立的大城市,人们更离不开水、电、气、网等公共产品,这是保障社会现代化和人们生活方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而且,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享受这些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禁止随意停水停电。如根据《民法典》,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且应在中止供电前通知用户。要知道,物业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断电。哪怕是供水供电企业都无权擅自停水断电,物业公司哪来的底气与特权?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业主大会一致投票通过了“物业公司可在一定条件下对业主停水断电”的业主规约,由于该内容涉嫌侵犯业主的基本生存权,属于“多数人的暴政”,系无效条款。现实中,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对于败诉后依然拒不执行的业主,则可强制执行并由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以停水断电方式催缴物业费。哪怕在对败诉业主强制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也不宜以停水断电这一严重影响业主基本生活便利的方式执法。
换句话说,停水断电往往是黑恶势力霸凌弱势群体的“流氓手段”,如果允许物业公司采取该野蛮方式催缴物业费,受害的必将是广大业主。如果物业公司拥有这一特权,很多事情都可以成为物业停水断电的理由。遗憾的是,现实中,物业公司采取这一野蛮方式催缴物业费的行为屡见不鲜,足见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并未产生足够的威慑。
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断电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成为人所皆知的常识,这是维护业主起码尊严和话语权的必要底线。理当支持业主向停水断电的粗野行为说不。关键是,相关部门势必有所作为,及时叫停物业的野蛮做法,并应通过立法方式予以严惩,如按照停水断电的次数对物业予以罚款,对情节严重者予以拘留,甚至吊销证照。以此遏制物业的作恶冲动,切实保护弱势业主免遭物业的肆意宰割欺压,倒逼物业回归服务本位,而非肆无忌惮地凌驾于业主以上,随意拿捏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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