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勇
近日,好利来四川成都一门店通报表扬加班员工,引发关注。通报称,两名员工主动留店通宵制作产品,“连续奋斗了29个小时,展现出积极主动的责任感和拼搏精神”,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并要求统计当天工作超过20小时的人员名单(2月20日潮新闻)。
这样的嘉奖看上去是对员工辛苦付出的肯定,是一种激励手段,但实质上这是一则扭曲的奋斗叙事,是将违法加班行为包装成所谓的“正能量”“奋斗模范”,在潜移默化之中,向员工和社会传递病态的加班文化。这样的嘉奖行为是“带血”的,非常恶劣,不值得提倡。
人不是机器,不能24小时不停地运转,累了需要休息,即便是机器也不能高负荷长久运行,这是基本常识。连续工作29个小时,是以牺牲员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为代价的。即使是员工本人主动加班,好利来门店放任员工连轴转,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的不负责任。
从法律角度说,员工连续工作29个小时,不论是员工主动加班,还是好利来门店强制安排员工加班,违反了法律法规。员工可以加班多长时间,不是由单位和劳动者本人说了算,而是由法律说了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这个角度说,好利来门店嘉奖员工连续工作29小时,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当成一封公开的举报信,主动介入调查,依法处理和处罚。
好利来门店嘉奖连续工作29个小时的员工,是当下职场盛行病态加班文化的一个缩影。近年来,不少企业实行“996”工作制、“007”工作制,员工加班及超长时间加班成为常态,甚至被视为不容置疑的“企业文化”。企业将加班与员工勤勤恳恳、热爱工作、热爱企业画等号,职务晋升时往往优先提拔重用“乐于”加班、服从加班安排的“听话”员工。这反过来进一步加剧病态加班文化的盛行,致使“老板不走我不走”成为职场潜规则。
遏止嘉奖连续工作29个小时员工这种把违法加班包装成“奋斗模范”的行径,除了劳动监察行政部门依法严格执法之外,最关键的是根除病态加班文化。一方面,全社会应大声对病态加班文化说“不”,拒绝违法加班。另一方面,企业和企业家应转变思维,建立更科学的员工考核机制,降低加班在衡量员工对企业贡献中的权重,侧重于考核员工的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