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苏州市常熟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认定原告林某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在其自媒体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3月12日澎湃新闻)
AI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在不少人看来,AI作品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非人类智能创作的结果,AI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有知识产权。实际并非如此,AI作品虽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但一些AI作品也具有独创性,有人的独创性智力加持。这些AI作品也应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像在苏州常熟法院审结的这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Midjourney,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在迭代过程中利用图片处理软件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最终才完成作品《伴心》,并在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而侵权方对林某的《伴心》拿来即用,就涉嫌侵犯了林某的著作权。
这一AI作品《伴心》虽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但有作者的心血注入其中,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林某对其拥有版权,判决侵权方赔偿,此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与借鉴价值。这起案件是中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司法案例。不久前,武汉一法院也审结了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认为创作过程反映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应予保护。两起案件的判决,有助于厘清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关键标准。这两起案件也提醒所有人,AI作品也可能具有独创性,不能随意挪用。同时,也并非意味着所有AI作品都拥有版权,关键要看AI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就像对待传统作品一样,同样要以独创性作为关键考量。
AI作品不能处于著作权保护盲区。将AI作品也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有助于AI技术的健康发展,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保护的也是创新创造活力。
有相关判例,更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AI创作知识产权,要能进一步厘清相关标准,厘清AI“创作”与简单AI使用的区别,要让人类智能的归人类智能,人工智能的归人工智能,厘清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边界,明确AI工具用户著作权,让著作权保护能够跟上AI技术的发展,这样也才有利于AI技术的长远发展,能够同时对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进行有力的“双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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