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畅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戴道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戴道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戴道晋的刑事责任(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
在这则报道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字眼很是醒目。这一起诉指控,对领导干部“利用影响力受贿”做了明确的标注。作为反面教例,对领导干部也是严肃而深刻的警示。
领导干部的影响力,是随着权力而来的。所谓“贿随权及,大权大贿赂,小权小贿赂,无权无贿赂”,正是对权力所产生的影响力最直接、最形象的诠释。领导干部一旦拥有了权力,如果不能很好把持自我,则可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下令,按照自己的意愿达到办事受贿的目的。2000年至2024年,戴道晋在一步步升迁中,利用不同岗位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07亿余元。当然,权力也可以变通,即可以借施加影响力,通过侧面和迂回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受贿目的。
通过侧面和迂回的方式施加影响力,之所以有效果,正是因为权力有交换性也有滞后性。所谓交换性,就是只要手中有权力,权力人之间就可以通过相互交换来达到变现的目的;所谓滞后性,就是指权力的惯性作用,有些领导干部虽然已经退休了,但是其曾经担任过领导干部的影响力尚存,如果出面为请托人打招呼、搞协调,还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2021年下半年至2023年,戴道晋退休后,利用其曾担任湖南省副省长,湖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6万余元,便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一个典型“样本”。
在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利用影响力受贿”并不少见。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受贿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受贿主要是指那些直接动用权力产生的受贿结果,利用影响力替人办事拿一些好处,最多就是违纪;二是侥幸心理作祟,尤其是一些退休干部,觉得自己退休了,利用尚存的一点影响力帮人家打招呼、办事情,即便组织上发现了,也会作出宽大处理。事实表明,如果任由权力的影响力毫无边界地恣意泛滥,这只无形黑手就会无孔不入,就会破坏党纪和规矩。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加防范、根绝后患。
对于领导干部“利用影响力受贿”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划出明确界线,不断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和机制,压缩“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空间,并坚持露头就打,查处一起就曝光一起,以儆效尤。对包括退休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则必须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摒除侥幸心理,在慎权慎友慎微慎独中,把权力及其由权力带来的影响力关进“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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