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对于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企业简易退出制度。当前,如何进一步破解企业退出的困境,成为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课题。(4月12日《经济日报》)
我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新阶段,加上营商环境的优化,企业数量激增。据统计,中国市场经营主体存量已达1.58亿户,其中约有1亿户是近10年增加的。企业多种多样,但不可能个个一帆风顺。“有生就有死”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有的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有的甚至不得不关门停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很有必要。
当下,不少企业存在“生易死难”的现实困境。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之前,需要处理了结既存的债权债务、支付员工工资社保、缴纳拖欠税款等。企业退出或涉及补交税款、支付审计费用,还需处理好股东纠纷,大量企业因注销程序复杂,而搁置办理相关手续。长期积累之后,不仅会占用企业名称等公共资源,还会催生大量“僵尸企业”,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阻碍了市场的新陈代谢。
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促进企业“新陈代谢”,优化结构。推行企业简易退出制度,能为小企业和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节省退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仅畅通经营主体的进入渠道,更疏通其退出渠道。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具体标准和认定方法;对存在未到期债权债务、存在潜在的经济纠纷或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等复杂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流程。
解决企业“退出难”“难退出”的问题,是让市场真正活起来的关键。市场管理部门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二年且近二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这一制度一方面可以倒逼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上“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虽然规定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清算企业可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资料,但如果事后发现了企业还有未清缴或清偿的税务、债权人的债务等情况,即使在企业清算注销后,登记机关仍可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这样有利于消除大量“失联商事主体”,防范系统性风险。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将彻底解决企业退出难的问题,意味着可以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让市场监督监管更有针对性、有效性。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社会信用体制也有很大助益。当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要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关制度,会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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