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个“行人相撞”普法案例:原告和被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同被告相撞,原告倒地,导致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二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经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7万元。此案在网上引发争议,不少网友表示“不会走路了”。
事后法院承认,存在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的问题,为此向公众致歉,并提供了事发现场视频。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原告只是“缓慢转身站住”,并非“突然转身往回走”。原告站住后,被告与原告还有一段距离,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避让,只是因为左右张望,未注意前方情况,才把原告撞倒在地。被告对碰撞的发生、对原告的受伤存有明显过错,须承担侵权责任。
“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法律术语,在民事法律领域针对行人并不存在“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用于车辆的法律术语用到行人身上,属于生搬硬套,很不合适。
普法工作也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司法人员对案例的分析解读不能随性发挥、演绎,不能想当然地“讲故事”,不能背离事实和法律,而是应保持客观性、规范性、严谨性,与执法、司法程序保持高度一致,让公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起到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的作用。
如果描述事实不准或表述不当,就会削弱执法、司法工作的公信力,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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