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顺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发文至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督促未缴纳物业费人员尽快缴纳物业费。媒体以业主身份联系该局时,工作人员表示,该项工作已经暂停,且已给相关单位打过电话。
消息即出,“行政权力越位”迅速成为舆论批评的核心标签。这种判断固然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但若将事件简单归结为权力任性,则可能掩盖基层治理中更为复杂的结构性矛盾。这场风波背后,实则交织着公共服务缺位、市场机制失灵、制度工具匮乏等多重困境,需要跳出非黑即白的评价框架进行审视。
从表面看,住建部门介入物业费纠纷确属行政权力对民事领域的僭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行政部门本应扮演规则制定者和争议调解者角色。然而现实中,当物业服务投诉量激增、业主集体维权事件频发时,基层住建部门往往被推上矛盾化解的第一线。在灵璧县案例中,涉事小区可能存在长期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业委会功能瘫痪等情况,业主通过拒缴物业费表达不满,而物业企业则因收费率下降进一步降低服务标准,形成恶性循环。当这种循环持续发酵影响社区稳定时,缺乏有效治理工具的基层部门,极易选择看似高效的行政干预手段。
进一步分析可见,基层政府部门被迫“越位”的背后,暴露出当前物业治理体系的系统性缺陷。我国物业管理制度设计存在先天不足:一方面,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门槛高、运作难度大,根据国务院2023年《社区治理现代化行动方案》披露,全国商品房小区业委会成立率仅为27.9%;另一方面,物业服务质量缺乏量化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业主维权往往陷入举证难、成本高的困境。这种制度真空使得物业纠纷最终演变为对政府兜底的期待。灵璧县住建局的催缴函,某种程度上是在业委会缺位、司法救济滞后情况下的被动补位,反映出“社会自治失灵-行政被迫介入”的典型路径。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基层治理资源的严重不对等。县级住建部门普遍面临编制缩减、专业力量不足的困境。以灵璧县为例,其物业监管科室可能仅有两三名工作人员,却要监管数十个小区、数百名物业从业人员。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难以实现,遑论建立精细化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当投诉量超过处理能力时,发函催缴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就异化为缓解考核压力的技术性手段。这种现象并非孤例,在环保督查、安全生产等领域同样存在“运动式治理”与“常态监管”的悖论。
破解这一困局需要超越简单的“收权”或“放权”思维。首先应当承认,在业委会发育不良、物业市场不成熟的过渡阶段,行政部门适度介入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介入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可借鉴深圳等地经验,建立“物业纠纷分级处置机制”,将一般性收费争议交由社区调解组织,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才由住建部门立案查处。其次要培育多元治理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物管评估机构,破解监管专业性不足的瓶颈。更重要的是推进物业费制度改革,探索“酬金制”等透明化收费模式,从源头上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
灵璧县事件的价值,在于它像多棱镜般折射出中国基层治理的复杂图景。在批评行政越位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自治能力薄弱等共性问题。构建现代物业治理体系,既需要给行政权力划定清晰边界,也要为社会各方参与治理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只有当业主、企业、政府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时,“发函催缴”这类权宜之计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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