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近日,有河南网友发帖表示,该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至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督促未交纳物业费人员尽快交费,引发争议。目前,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这项工作已经暂停搁置。(5月25日《福建日报》)
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按时交纳物业费,或双方存在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住建部门发文要求各单位督促未交纳物业费人员尽快交费,令人费解。民事纠纷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部门不能“拉偏架”。
现实生活中,少数业主由于不满意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或其他一些原因等,便采取拖欠物业费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情绪。这种现象存在一定普遍性,不利于建设和谐社区。如果住建部门发文倡议业主积极交纳物业费,配合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管理等工作,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然无可厚非,但不能通过工作单位施压催交物业费。
业主不按时或欠交物业服务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主持公道。地方政府部门作为民事纠纷的第三方,如果出面进行调解,也没有什么问题。但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站在物业的一方,发文催缴物业费,可谓“一屁股坐歪了”,有“拉偏架”之嫌疑。此举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公正。
此事件是一个警示:行政权力必须保证公平公正,莫要乱伸手,随意插手、干预一些民事纠纷;即便出面调解和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时,也不能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