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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岗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5-05-29 16:24:44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关育兵

  近日,陈某某与华南天地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热议。2006年12月14日,陈某某入职该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2019年6月突遭职务变动,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原办公室迁至8楼楼梯大厅前台。尽管待遇未变,但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需支付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这一判决,为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5月29日上游新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调岗合法性的判定需满足“合理性”标准,其中“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是关键要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陈某某这样从管理层核心岗位降至前台,工作内容、职业发展空间与原岗位形成巨大落差,显然超出了合理调岗的范畴。

  从企业管理视角看,合理调岗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现实中,部分企业将调岗异化为逼迫员工离职、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在各地法院公布的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存在用人单位以“优化”为名行“打压”之实的情况。这种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会破坏企业内部用工生态,增加管理成本。一旦陷入劳动纠纷,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舆论负面评价,影响长远发展。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遭遇不合理调岗时,依法维权是捍卫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明调岗的不合理性。如陈某某在本案中,通过收集公司刻意限制办公条件、变更岗位性质等证据,成功证明公司调岗的恶意。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侵权时及时留存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岗不是企业单方面的“权力游戏”,而是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平衡。唯有严守法律底线,摒弃侮辱性、惩罚性调岗,企业与劳动者才能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共赢,共同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编辑:杨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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