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在“柴某诉顾某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鼓励见义勇为。2023年12月,柴某与顾某共同乘坐轨道交通,在自动扶梯上,顾某位于柴某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去,因柴某及时救助而未倒,柴某也因此受伤。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其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法院裁决顾某酌定补偿7000元(5月29日《工人日报》)。
见义勇为受伤,谁来承担损失?这起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裁决维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受益人不是无责的“局外人”,鼓励见义勇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并通过一些激励和保障性等措施,纾解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受益人也常常认为自己是无责的“局外人”,拒绝给予见义勇为者应有的补偿。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人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受益人顾某不愿意给予柴某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柴某在见义勇为之后,又不得不打官司讨说法,可谓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柴某因救助顾某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损失,依法可以要求受益人顾某予以补偿,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裁决顾某酌定补偿7000元。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受益人补偿受伤的见义勇为者,不仅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众后顾之忧,将鼓励更多人在他人遇险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能够挺身而出伸出救助之手。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激励和保障性措施,对见义勇为者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予以社会保障等优待政策,进一步纾解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然而,除一部分受益人不愿意承担补偿责任外,还有一些见义勇为行为,或没有目击证人、相关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或目击者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或受益人因担心承担补偿责任等原因不愿意作证,致使见义勇为行为很难获得认定。这种情形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承认,无法获得精神和物质上奖励,也无法享受优待政策。这种现象得不到改变,显然会挫伤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针对见义勇为者个人难以举证的情形,有关部门应伸出援手,帮助他们寻找一些关键性证据,尽快为其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认定,让他们能够获得该有的荣誉和奖励。同时,帮助和支持他们依法维权,敦促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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