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民航局发布紧急通知,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属于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坐境内航班。自此,社交平台上可见,部分机场安检处游客自弃的充电宝堆满了回收筐。6月29日,记者在某二手平台上看到,有不少人在兜售号称从机场回收的充电宝。(6月30日《扬子晚报》)
这边厢,民航局在向有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充电宝说“不”;那边厢,“滞留机场的充电宝”已上了二手平台。一些人从民航局的“充电宝限制令”中敏锐地嗅到了商机,把“滞留机场的充电宝”做成了一桩买卖,把营销的小算盘打得啪啪响,看似充分挖掘了“滞留机场的充电宝”的剩余价值,也满足了一些消费者的特定需求。但实际上,这样的营销行为却充斥着种种悖论,也涉嫌多重违法侵权问题。
从2024年8月1日起,充电宝被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范围,未获得认证的产品禁止出厂、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认证认可条例》明确: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而“滞留机场的充电宝”大都没有3C认证标志,或者3C认证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这样的充电宝已经被剥夺了在市场上流通的资格,如果二手平台上一些商家的宣传属实,其所销售的充电宝确实来自机场渠道,则构成销售违禁产品。反之,如果商家销售的充电宝来自其他渠道,所谓“滞留机场的充电宝”只是一种引流标签,商家就构成虚假宣传,就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实际上,旅客因种种原因滞留、弃留或遗落在机场、车站等场所的物品,也应该有合法合理的处置路径,不能随随便便地进入二手平台。根据《民法典》以及机场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果旅客并未明确表示丢弃充电宝,机场应将充电宝登记,妥善保管,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发布失物招领公告。对于找不到权利人、过了公告期确实无人认领的充电宝,机场应按国有财产处置。另外,对于旅客已经明确表示自弃的充电宝,机场也应按流程统一处置。处置方式包括销毁、交给专业回收单位等。显然,登不了机的充电宝不应该进入二次销售渠道,进了二次销售渠道就说明机场的处置工作存有漏洞。
“滞留机场的充电宝”不该成为商机,不该成为营销噱头。市场监管部门应关注这一营销新动向,加强对二手平台的巡查,发现二手充电宝商家或主营“滞留机场的充电宝”的商家存有销售无3C认证产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依法查处并曝光,让商家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二手平台应承担审核管理责任,要求批量销售“滞留机场的充电宝”的商家提供必要的认证标志、质量合格证明和合法来源渠道证明,如商家不能提供,则采取下架商品、限制流量、封禁账号等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机场也应进一步完善旅客滞留或自弃物品的处置机制,严格按流程规范处置登不了机的充电宝,不给其流入二手交易市场的机会,并向社会宣传滞留物品处置流程和方法,对有关滞留物品处置的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消费者则应看清“滞留机场的充电宝”的质量安全隐患,尽量购买正规渠道销售的认证标志齐全、符合质量要求的充电宝,切莫因贪便宜而引来人身财产危险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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