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7月15日,湖南媒体发布一则视频。视频称,市民举报在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买到疑似不合格产品,记者实地采访过程中遭企业负责人谢某某阻挠。视频画面中,谢某某从记者手中抢过摄像机摔得粉碎,并试图抢夺记者手机。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中国记协也对此事件表示关注。(7月16日光明网)
又见记者正常采访遭遇暴力阻挠。此前,有关记者采访被打、采访设备被砸的案例就有所闻。在这起事件中,谢某某摔毁记者采访设备、眼镜以及抢夺记者手机等行为极为嚣张。这不仅破坏了记者正常采访活动,侵害了记者采访权、媒体监督权,而且还造成较为严重的财物损失。
显然,谢某某被刑拘是应有之义,虽然被刑拘原因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给谢某某本人以及其他舆论监督对象都上了一堂“监督课”:新闻媒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而在上述事件中,谢某某砸坏记者采访设备暴力阻挠记者正常采访活动,是对舆论监督权和相关法规的挑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悉,上述事件中,“多台机器被砸坏,价值超四万元”,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相关报道显示,施暴者事后反省称,“事情发生像鬼一样,确实是冲动了,不能违法。”这再次印证了“冲动是魔鬼”这句话,但冲动的根源还是对舆论监督、公私财物、法律法规缺少敬畏,在法治社会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希望其他舆论监督对象能记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此外,作为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谢某某之所以暴力阻挠记者采访,大概心里有“鬼”。据悉,有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的一批电缆,经检测发现不仅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也并未达到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事实是否如此,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如果查实质量不达标也要依法严肃处理。
电线电缆不是一般商品,而是关乎生命和财产安全。唯有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电缆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严肃追责,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火灾。
目前,公安机关的介入,中国记协的关注,主要是针对该企业负责人阻挠记者正常采访、砸坏采访设备这些问题。而该事件又是由电缆问题引发的,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最终,无论是侵害记者权益、破坏公私财物,还是涉嫌电缆质量不达标,都应该回归法治轨道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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