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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维护“好意施惠”者权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5-09-10 11:34:12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史洪举

  2024年8月,70岁老人黄某到广东佛山某健康管理中心借用厕所,后在厕所中突发疾病猝死。其亲属向该中心索赔21万余元。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家属所有诉请。

  法院认为,中心经营者和店员在发现老人如厕时出现异常后,及时拨打120、撞门查看,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老人猝死自然令人同情,但这不代表家属可以讹诈式地向出借厕所方天价索赔。

  本案中,健康管理中心无偿出借厕所,是一种“好意施惠”,对其自然不能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要求。所谓“好意施惠”,指人们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好意施惠”却被天价索赔,如果这样的讹诈得逞的话,无疑会产生蝴蝶效应,导致更多人拒绝做好事。

  近几年,所谓的“社会冷漠”一直是热议的话题,类似老人扶不扶等问题让人很纠结。其背后,是人们担心做好事会面临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毕竟,一旦因为做好事被讹上,进而摊上官司的话,很可能会心力交瘁、费时费钱。这也是很多人在他人面临危难之时不愿伸出援手的原因。

  因此,作为裁断是非的司法机关,势必硬起腰杆,坚决摒弃“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和稀泥”立场,果断向无理诉求说“不”。

  司法机关的裁判具有普法和社会导向作用。人民法院向讹诈式诉求说“不”的裁判,生动地诠释了公平正义理念,维护了“好意施惠”者的正当权益,减少了其被讹诈的风险,从而引导更多人向上向善。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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