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国务院食安委近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旨在发挥食品从业人员“内部知情人”作用,鼓励其主动参与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9月5日中国经济网)。
“内部知情人”制度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积极举报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举报人可获得重奖。
堡垒总是最容易从内部突破。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企业的员工对企业内部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是从源头管控食品质量安全的好办法。因为企业员工对本单位生产的食品有没有质量问题了如指掌。从进货渠道到销往何处,从添加了什么影响人身体健康的原料,到生产了多少不合格的产品,一举报一个准。不但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制止企业的不法行为,还可以节省执法成本,给这些举报人必要的奖励是应该的。但在这之前,之所以一些职工对企业的不法行为选择沉默,或选择向新闻单位报料,而很少向市场管理部门、食安委举报,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管理部门缺少必要的信任。
事实上,各地市场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有的举报材料被转发给企业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的直接转给了被举报的企业;更有甚者,执法人员还没出发,“内奸”已经通风报信,结果“扑了个空”。
再说,市场管理部门从接受举报,到调查取证,再到给举报人奖励,这件事要经过很多环节,肯定会有许多人知道,很难保证每个人都能为举报人保密。
就算市场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人的信息严加保密,恐怕也很难保得住。因为企业负责人十分敏感,能从检查人员的言行判断出有人举报。那么,企业负责人就会在员工中公开或者私下进行排查。举报人即使“演技”再好,也难免表现出一些慌张、脸红等异常反应。那些对企业表示过不满的员工,会成为重点怀疑对象。所以,企业主很容易看出是谁举报的。
这样,举报人往往遭到企业负责人或明或暗的打击报复,有的举报人为此付出了被开除的代价。
“内部知情人”制度通过奖励鼓励食品企业内部员工勇于举报,初衷很好,实施起来却很难。要把这一制度用好,必须设专人专线接待,尽可能缩小知情人的范围。同时,让这些知情人订立保密协议,一旦发现有外泄现象,要严加处罚,让他们承担后果。另外,“内部知情人”如果遭到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
只有让这些措施落实到位,才能解除本企业员工举报违法的后顾之忧,不让他们“流血又流泪”,激发他们当“内部知情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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