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消费积分是商家对消费者“鼓励性消费”的一种奖励,有的积分可兑换限定产品,有的则可以享受会员专享折扣。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商家未提前通知消费者就将积分清零的情况时有发生。(10月11日《法治日报》)
上海的张先生是某运营商的老用户,一直使用一款近百元的包月套餐,去年年底偶然得知“消费可累计积分”,查询后却发现自己没有积分。客服表示积分需要手动开通,但张先生用了十几年,从来没人告诉过要手动开通。张先生要求补录9年的积分,客服以“积分有效期已过”“未开通视为放弃”为由拒绝。
上述情形并非个案。从情理角度讲,消费即赠送、奖励积分,并承诺消费者优惠,本是好事。但从实践来看,消费积分却成了部分商家宰客的道具。据报道,记者在调查中还注意到,商家宣传中的积分兑换看似“福利满满”,实际兑换过程中却往往存在“热门商品抢不到”“兑换后的商品质量差售后无保障”等问题。
商家制定积分规则,不能无视消费者的权益,更须增强法律意识。例如,在格式合同条款里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兑换限制条件,本质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而且,实践中,部分商家会以“积分是商家福利,可单方处置”为由抗辩,这种观点其实缺乏法律依据。因为,积分的获取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为前提,是消费合同的一部分。
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消费积分乱象,一方面,应当加强市场警示,督促商家依法合规制定消费积分规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介入处置。据悉,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消费积分的立法,但积分的使用和管理仍需遵循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增强交易双方的法律意识。
对于消费者来讲,一则,不要盲目为了积分而冲动消费,尤其是在使用消费积分之前,应认真阅读商家制定的积分规则;二则,消费者用积分兑换的商品有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三包”规定等,所以,应注意留存积分规则截图、兑换记录、商品质量问题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的路径维权。
消费积分乱象的存在也暴露出行业监管存在的短板。此前就有专家表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应多给消费积分制把把脉,发现问题后通过约谈、责令整改、曝光等手段予以规范,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这确有必要。尤其是,行业自身当强化自律,毕竟,积分本质是“消费对价的一部分”,并非商家的“免责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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