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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和被救助者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5-10-20 10:05:21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史洪举

  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的运河中一女子落水,被途经此处的高先生救起,其救人经过被路过的网友拍了下来。次日,高先生将获取的一段视频传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我是第一次救人,就想把视频发到网上记录一下,也想让网友们夸夸。”然而,高先生等来的不是期望的赞许。视频发出后不久,被救女子联系要求删除。随后,对方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举报,平台的下架通知紧随而至。(10月19日《三湘都市报》)

  应该说,这一事件曝光后,不少人为见义勇为的高先生鸣不平,认为遇见了“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甚至给被救者贴上了“恩将仇报”的标签。但仔细审视这一事件的话,显然并非简单的“恩将仇报”。即在现行社会发展水平下,见义勇为与尊重他人权利并非双输之事,既要肯定和褒扬见义勇为者的善行义举,也要重视被救助者的正当权利诉求。

  在寒冷的秋季,不顾个人安危下河救人,其勇气和善心值得所有人学习,值得相关部门的精神鼓励和物质褒奖。而且,其发布的救助现场视频并非自行拍摄,而是路人拍摄,其将该视频发布到网络上的目的也是想记录第一次救人过程。可以说,这一系列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完全符合正常人的日常经验和操作规则。如果对其苛责,必然会伤害善行义举,不利于营造本就脆弱的见义勇为社会环境。

  但被救助女子的投诉和诉求,也并非无理取闹。要知道,肖像权和隐私权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即便在公共场所的个人,其肖像权和隐私权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譬如,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在饭店就餐,他人无权将摄录的含有个人肖像的内容随便传播。

  在这一落水事件中,被救助者即便是意外落水,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跳水”,也不愿意被公众看到其狼狈不堪的一面。尤其是,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背景下,如果这一视频大肆传播,很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甚至会遭遇“网络暴力”。或者说,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被救助后,必然会对救人者感恩戴德,但不代表其非常愿意将这一事件大范围传播。

  由此可见,褒扬见义勇为与尊重被救助者的正当权利两者并不冲突,不是完全对立、不可调和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相应的边界和界限,譬如,救人者发布视频时,可以事前与被救者沟通协商,取得其同意,或者将相关内容做模糊处理,不至于让人轻易认出。这一事件也让人认识到,见义勇为也要注意尊重他人正当权利。同时,被救助者表达正当诉求并非没有感恩之心,双方都不该被道德绑架。每个人都需要一个更加包容和宽容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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