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甬上观潮  >  焦点话题
消费者行使评价权利不能越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5-10-20 11:17:14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潘铎印

  在线评价如今已深度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成为人们消费的重要参考。好评常能为消费者带来兑换券等福利,实现用户与商家的双赢,而差评则会给商家造成负面影响。近年来,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为“差评”产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各地的典型案例中,既有消费者得到法院支持赢得官司,也有消费者被认定为“恶意差评”而追究责任。(10月20日中国经济网)

  网络购物,消费者往往依赖店铺的信誉度、成交量,以及网友对商品和售后的评价来判断商品的好坏,进而决定是否购买。一些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给予评价,成为潜在消费群体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决策参考。然而,个别“恶意差评人”故意进行虚假评价,以此向商家索要钱财,或者损毁商家声誉。

  恶意差评是通过虚假或威胁性负面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享有“评价权”,满意的给个“好评”,不满意的给个“差评”,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对商家商品的客观、公正的“评价”,还是督促商家提供优质商品和网购服务的“渠道”。但恶意差评的存在,严重影响商家的利益,蒙蔽了消费者的眼睛,导致消费者无法辨别评价的真伪,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甚至一些商家收买“水军”围猎竞争对手,严重扰乱营商环境,破坏网络评价体系生态。

  “恶意差评”有违商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正当商家权益构成侵犯,“恶意差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网络水军”活动,如造谣引流、刷量控评、有偿删帖、非法推广及编造虚假信息等,均属于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严厉制裁。

  对“恶意差评”不能听之任之。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差评”露头就打,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和纵容,推动构建健康的电商生态,形成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

  网络平台要严格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完善在线评价甄别机制,遏制恶意差评行为,建立高效透明的申诉与处理机制,帮助商家降低维权成本,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任何个体或组织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恶意差评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消费者行使评价权利不能越界,购买商品和服务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价时,要坚守如实描述的原则,不能滥用监督、评价权利,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要把握好消费评价的分寸和尺度,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商家应正确看待和认识差评背后的原因,视差评为不断完善服务、改进产品的动力,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视消费者评价背后的诉求,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袁明淙
 
专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 多一些“不打招呼直奔事故现场的暗访”
· 研究生多过本科生 学历“围城”亟待打破
· 连续30年徒步20多公里祭先烈 传统应弘扬
焦点话题(jdht)
辣评(lp)--稿件模板
    如果物业公司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位置、身份,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很多纠纷并不难解决。
辣评(lp)--稿件模板
    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我们的普通门诊不妨多科学设置接诊的时间,多些特别时段的普通门诊,满足普通患者就医需求。
辣评(lp)--稿件模板
    物资短缺的人们需要帮助的时候,邻居们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源于朴素人性中的善良与温暖,也源于宝贵的邻里共同体意识。
观点集粹(gdjc)
涨价or道歉,都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对“海底捞们”的涨价该由市场写评语
观点集粹(gdjc)
倡导网络祭祀要避免“用力过猛”
暂停清明现场祭扫,不仅仅是防疫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