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羽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近日,湖南落马官员邓某金的庭审细节引发关注。在这名曾主政多县区、荣获一等功干部的受贿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试图以“过往优秀”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法院明确驳回——过往工作表现,不属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这一判决,不仅是一次清晰的司法裁量,更是一次法治立场的宣示:功过不能混淆,“一等功”不是“免罪牌”。在法律的天平上,罪与功从无抵消之理。
功过分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准则。传统观念中的“将功补过”,往往暗含人治色彩与恩赦逻辑,已不适应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强调“罪刑法定”与“人人平等”:过往功绩,属于履职期间对公共事务的贡献,是历史评价的范畴;而贪腐犯罪,是当下对法律义务的背弃、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必须依现行法律予以处罚。二者性质不同、评价体系各异,若允许以功抵罪,无异于为特权开口子——法律一旦因“功劳”而打折扣,其权威与公正便不复存在。正如邓某金案所揭示,即便曾获一等功,也无法掩盖其在2012年至2023年间利用职权受贿的事实。法院驳回其辩护请求,正是对“赏罚分明”法治原则的坚定捍卫。
功臣光环,有时反而成为一些干部堕落的“心理陷阱”。梳理不少落马官员的蜕变轨迹,不难发现一种危险心态:他们把荣誉视为“政治资本”或“道德信用卡”,潜意识里认为“昔日有功,今日犯错可谅”。这种认知,恰是邓某金从荣誉加身到身陷囹圄的重要原因——他误把过往荣光当作突破廉洁底线的“护身符”,最终在贪欲中越陷越深。
允许以功抵罪,将动摇社会公平的根基。从社会影响看,如果司法认可“功可抵过”,可能引发多重危害:一方面,公众可能对法律公正产生怀疑,认为“荣誉大于规则”,进而削弱对法治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可能助长部分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从而放松自我约束,加剧腐败风险。
荣誉是对过去的肯定,不是未来的“丹书铁券”;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任何逾越都必将付出代价。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唯有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强化权力监督,让“功过不能相抵”成为社会共识,才能进一步筑牢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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