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名字,本是一个人最明显的标识,但四川旺苍县的一位居民最近却因名字问题发了愁。日前,该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不喜欢自己的名字“丽春”,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11月5日澎湃新闻)
此前,“朱雀玄武敕令”曾多次申请改名并顺利获批。而这位名叫“丽春”的网友却在改名路上遇阻。实际上,多年来,不少名为“某弟”的女性,也在改名路上费尽周折。同是改名申请,过程和结果却因人而异、因地不同,暴露出当前姓名变更管理尺度不一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容易拦阻公民合情合理的改名诉求,损害公民的姓名权益,也影响了公众对改名事宜的合理预期。
法律赋予了公民改名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公民的改名权就应得到保障,其合法合理的改名诉求就应受到尊重。
回到“丽春”改名被拒一事,旺苍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是“丽春”一词没有歧义。这个理由值得商榷。从字面看,“丽春”一名比较正常,甚至带有褒义,但在一些文学、影视作品及历史语境中,“丽春院”“丽春园”也常被用来指代风月场所。每个人生活的环境不同,名字带来的感受也各异。“丽春”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可能是童年玩伴的取笑、同学的嘲讽,也可能是同事的戏谑,甚至是旁人无心的议论。申请人改名的动机也大概率来源于此。对此,他人可能并不了解,可能难以理解和共情,但申请人自己最清楚。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必须出具“精神证明”来证实“丽春”一名造成的伤害,不仅实际操作困难,也无形中提高了公民行使正当权利的门槛。
更深一层看,旺苍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四川省2018年试行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这一内部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所明确的姓名权精神相悖。
揆诸现实,由于缺乏全国统一、明确细化的改名审核规则和标准,各地在执行中往往自定规矩,自掌尺度。有的地方审核宽松,更注重尊重个人意愿;有的则从严掌握,仅在有明显侮辱性或生僻字等极端情形下才予以批准。这种标准不一,可能导致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遭遇“玻璃门”,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姓名管理公平性的质疑。
姓名是伴随人一生的符号,其意义远超简单的身份标识。它承载着个人的身份认同、情感记忆与社会交往。一个自己反感、带来长期困扰的名字,可能持续对当事人的心理、社交乃至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尊重公民对姓名的自主选择,本质上是尊重人的尊严与个性表达。
改变当前改名审批尺度不一的问题,关键是要依据《民法典》,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姓名变更管理细则与标准,把审批理念从“原则上不允许”变为“原则上尊重”,赋予公民更大的姓名自主权;详细列举哪些情形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改名,哪些情形下公民的改名申请应予以支持;对恶意改名、频繁改名、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改名等行为,设定明确的约束机制;对合情合理合法的改名申请,则应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同时,有必要为公民提供畅通的申诉救济渠道,允许对改名申请驳回决定申请上级机关复核。
一名一姓,既关乎个体权利,也关乎社会秩序。一个统一、清晰、合理的改名规则与标准,不仅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姓名权,减少公民因姓名带来的困扰,也能使姓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能提升公共服务的温度与公信力。期待相关职能部门重视这一问题,通过完善规则、优化管理,让公民更方便地行使姓名选择权,让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摆脱名字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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