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46岁的上海独身女子蒋女士近日病情恶化去世。由于蒋女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管。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及远房亲戚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其办追思会、购买墓地,但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12月16日上观新闻)
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近亲属的孤独者去世后,对其遗产如何处理,确实有着不少麻烦。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的逝者,其遗产将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故不少人认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目的是取得逝者的遗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不是与民争利,反而可能吃力不讨好。
根据《民法典》,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即民政部门担任独身逝者遗产管理人,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处置逝者的遗产,为处置逝者遗产提供程序上的中转和服务。
一般来说,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丰富和人们相互间交往的增多,即便是独身者,生前也要与亲朋好友互动交流,互有来往。其间不排除独身者有向银行借款,向亲朋好友借款的行为。那么,一旦独身者逝世的话,该如何用遗产偿还债务,自然是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显然不能私自取走逝者的遗产,也不能起诉一个失去生命的、丧失公民资格的“逝者”。此时,如果不尽快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话,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实际上就是解决遗产“无主状态”,相关程序“空转”“死循环”等问题。即民政部门需要充当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仅要妥善管理逝者的遗产,还要负责出庭应诉,在法院裁判生效后负责对遗产进行处置。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如管理遗产,出庭应诉等均需要踏踏实实地工作,并付出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并非说说空话即可。
当然,由于目前尚未有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详细规则和流程。这一新兴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规范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尤其是,像使用遗产为逝者购买墓地、开追思会等处理逝者善后事宜的开支,该如何处置,更需要有科学合理快捷的流程。总不能“一事一起诉”,否则,既增加司法机关负担,也可能导致逝者长时间不能入土为安。当逝者尚有大额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时,为逝者购买墓地等善后开支该如何与偿还债务平衡,善后开支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等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规则来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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