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
2024年4月初,史某与田某甲通过快手平台认识。2024年6月,田某甲在直播间称其对女友百般关心和爱护,却遭女友无情背叛,以此博取史某同情并刷礼物。随后5个月,史某通过快手平台充值,给田某甲使用的快手号送礼折合42万余元。因打赏导致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后,史某要求田某甲返还一部分,遭到田某甲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返还打赏款项的诉求被法院驳回(12月24日红星新闻)。
法院驳回史某诉求的核心逻辑,在于网络打赏被法律认定为具有“服务消费”性质的行为。那42万余元换来的并非有形商品,而是一种复合的情绪价值——即时的互动回应、被关注的情感满足、虚拟社群中的荣誉感。在5个月的持续行为中,每一次打赏都是史某自主完成的意思表示,构成了清晰的自愿行为链条。法律不能因为其事后经济结果的窘迫,就轻易推翻其已经完成的意思自治,否则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将受到根本挑战。
本案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推定其具备应有的理性判断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完整责任。这是对成年人自主权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
直播经济的本质,是将情感需求巧妙地转化为消费动力。通过精心设计的互动仪式、个性化关注和社群归属营造,主播与观众之间建立起独特的情感纽带。这种“情感营销”或许削弱了纯粹的经济理性,但只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仍属于商业行为的合理范畴。
对消费者而言,此案极具警示意义。情绪消费虽能提供即时慰藉,却不可逾越自身经济能力。当打赏从对才艺的欣赏演变为情感依赖,便需要清醒认识到屏幕背后的商业逻辑,在情感投入与财务安全之间设置缓冲地带。而对平台与主播而言,法律上的合规远非终点。建立异常打赏提示机制,实施消费额度预警,避免利用人性弱点进行无节制诱导,是数字经济参与者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传统契约观念以经济等价为核心,而直播打赏中支付金钱换取的是心理满足与社会认同。如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可能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保持敏感,是立法与司法需要探索的方向。
史某42万余元买来的不仅是片刻的温暖,更是关于数字时代自我负责的一堂课。法律守护的是交易的基本秩序,而非每个人消费决策的最优结果。在情感与理性交织的虚拟舞台上,成年人既是感性的体验者,也必须是责任的承担者。这一判决的启示在于:在享受技术带来的情感联结时,人们更需保持一份清醒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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