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勇
近日,深圳市总工会官方微信发布一个案例。某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领导认为小明“不给面子”。次日,公司给小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
小明不服公司决定,于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企业举办年会,组织员工集体联欢,有利于增强公司团队凝聚力、纾解员工工作压力,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年会本质上属于工作范围之外的集体活动,员工有参加的权利,也有不参加的自由。公司因为员工拒绝在年会表演节目,就将其开除,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员工拒绝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年会,显然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况且,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并不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而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听取员工声音。
公司举办年会,应当以员工自愿参加为基本原则,多一些人性化操作。不能强迫没有文艺细胞的员工“说学逗唱”,尽量不要占用员工宝贵的休息时间,对不可避免需要占用休息时间的,应当安排调休或者依法发放加班费等,同时采取激励方式吸引员工主动参加年会,这样,才能把举办年会的目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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