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2019年12月,江苏淮安职工陈海亮,因工伤不幸离世。去世前,他与妻子已冷冻保存胚胎。2021年1月,其儿出生。
随后,其妻以儿子名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因“非婚生”“非自然受孕”等遭拒。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其诉求,判决社保机构按月支付1000多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孩子成年。
在审理中,法院强调,抚恤金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因工死亡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而非机械区分子女的受孕方式。这一裁判逻辑,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有温度的生命关怀,体现了司法对科技进步与家庭形态多元化的回应。
长期以来,辅助生殖技术所形成的新型亲子关系,常面临法律身份认定模糊问题。本案判决明确否定了“受孕方式决定权利享有”的狭隘认知,既维护了试管婴儿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出“生命无高低”的价值理念。
此案暴露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在应对科技发展时的滞后性。法院将“供养亲属”合理延伸至试管婴儿,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社会变动性之间的平衡。
此案例提示我们,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具备动态适应能力,既坚守保障基本生活的底线功能,也包容不断演变的家庭结构与生育方式。因此,应尽快明确辅助生殖子女的权益认定标准,推动制度从个案突破走向系统完善。
上述判决不仅救济了一个家庭,也推动了社会对多元生命形式的尊重与接纳。在辅助生殖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这一案例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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