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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开门杀”“好意同乘”权责底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6-05-07 11:15:33  稿源: 宁波日报

  王志顺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新规聚焦责任主体认定、赔偿标准细化与诉讼程序优化等多个关键环节,尤其针对“开门杀”与“好意同乘”这两类日常出行中频发且长期存在规则模糊的典型场景,作出清晰明确的制度安排(5月6日新华社)。

  “开门杀”与“好意同乘”两类情形,前者关乎道路通行的生命安全,后者涉及人际交往中的善意互助,却因以往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难点。

  现实中,乘车人突然开启车门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受伤的事故屡见不鲜,而责任认定不清、保险公司推诿理赔等问题,常使受害人维权陷入困境。与此同时,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却在发生事故后面临高额赔偿,亦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好心反被追责”或“受害难获赔偿”的尴尬局面,客观上抑制了社会互助的积极性。

  针对“开门杀”这一顽疾,新司法解释作出有力回应:明确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范畴。受害人可依法向该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直接索赔。这一规定彻底打破部分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的不合理逻辑,为受害人开辟了最直接、高效的救济通道。这不仅强化了权利保障,更形成正向行为引导——驾驶人须履行安全提醒义务,乘车人应养成“观察后开门”的规范习惯,共同构筑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则体现了法治与人情的深度融合。无偿搭乘是社会温情的体现,理应受到鼓励。尽管《民法典》已规定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减轻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全责”或“主责”认定是否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长期存在争议,导致裁判尺度不一。此次解释明确指出,不能仅以事故责任认定作为判断依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综合判断。

  这一细化意义深远:善意驾驶者若无严重过错,依法可减轻责任,避免“寒心”;而若确有重大疏忽,仍须承担相应后果。由此,实现了“鼓励互助”与“保障安全”的平衡,既呵护社会善意,也明确责任边界,让“好意同乘”在情理法之间稳健运行。

  新规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处理,更在于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系统化升级。在车辆租赁、借用等场景中,明确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在过错范围内担责,厘清权责链条,促进行为审慎。

  此次司法解释,是我国道路交通赔偿制度迈向精细化、人性化的重要一步。它直面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难题,通过统一裁判标准,既为个案裁判提供明确指引,也引导社会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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