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包间使用费每晚200元”“自带酒水需加收杯具使用费150元”……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多家餐馆发现,曾一度被严令禁止的“最低消费”,近期以多种新名目悄然回归,引发消费者质疑。(5月28日《工人日报》)
多年来,餐饮行业的最低消费乱象就像打不死的“小强”,尽管遭遇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禁止,受到了一些监管部门的阻击,广为舆论诟病,但依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揆诸市场,从赤裸裸设定包间最低消费或人均最低消费门槛到收取包间使用费,从收取餐位费、茶位费到要求必点招牌菜、必点套餐,针对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杯具使用费……餐饮最低消费的名目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
尽管餐饮最低消费的“马甲”一直在变,但其本质却始终未变。以记者调查发现的包间使用费和杯具使用费为例,如果餐饮商家奉行“消费达到一定额度可免收包间使用费,未达到消费额度则收取包间使用费”或“针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杯具使用费,针对非自带酒水免收杯具使用费”的收费规则,就属于变相要求消费者提高消费金额,就等于间接设置了最低消费,就违背了《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禁令。同时,餐饮商家如此操作,还很容易踩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这一反食品浪费的法律底线,也容易构成以“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为表现形式的强制消费行为,触碰霸王条款的雷区。
实际上,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餐位、杯具等本是餐饮商家的法定义务或应然义务,本应包含在传统餐费范围内,餐饮商家针对这些服务另行单独收费,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很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如果餐饮商家未提前以显著方式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相关收费事项,还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餐饮最低消费的乱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系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层级效力不高,且只针对餐饮最低消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餐饮最低消费的具体要素,也未设定违反禁令的罚则。因而,从全国层面看,餐饮最低消费禁令缺乏强制力、约束力,落地效果难以符合消费者期待。
笔者以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必要联合消协、餐饮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餐饮商家、消费者、基层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反食品浪费、反霸王条款、反强制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消费为目标导向,以商家收费是否匹配合理必要的服务付出、是否经消费者知情同意为参考要素,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完善遏制设置餐饮最低消费的规则和标准,明确设置餐饮最低消费的特征和具体情形,给设置餐饮最低消费拉出边界清晰的“负面清单”,划出“法律标准像”,并针对餐饮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罚则。这样,餐饮最低消费禁令便具有了更强的指向性、权威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就能消除争议地带、模糊地带、空白地带,就能给餐饮商家规范经营、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更清晰有力的依据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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