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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48小时之限”降低工伤认定温度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6-06-02 11:12:03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冯海宁

  放弃抢救,家属于心不忍,继续抢救一旦超过时限,又可能错失工亡认定机会——两难之下,工伤认定能否打破“48小时之限”?记者调查采访发现,近年来,工伤认定的“48小时条款”频频引发争议,伦理困境与裁判尺度不一等问题逐渐凸显。受访专家认为,与立法之时相比,如今的医疗条件、劳动场景、工作形态都发生了变化,相关条款也应与时俱进作出调整。(6月1日工人日报)

  《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很有温度的法规,既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然而,在实践中相关争议不少。其中,该条例第十五条引发的争执较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去年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然而,“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规定,至今仍在实践和舆论层面争论不休。比如不久前,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再次引发讨论和质疑。这不能怪基层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僵化、冰冷,而是“48小时之限”卡死了工伤认定空间。2003年立法时,“48小时之限”有其合理性,但23年后的今天该时限明显滞后。

  比如,现在的生命支持技术(如呼吸机、ECMO等)更先进,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拉长了抢救时间,就容易突破“48小时之限”。如果在48小时到来之前终止抢救,家属于心不忍;如果坚持抢救,则错失工亡认定机会。也就是说,“48小时之限”既滞后于现代医疗条件,也对工伤职工家属心情缺少体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背离了立法初衷,降低了工伤认定温度。

  既然《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是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延长抢救时间并没有影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这一事实,那么就不应该因延长抢救时间而罔顾工伤事实。只有根据立法初衷与时俱进对“48小时之限”作出调整,体恤工伤职工家属的情感,才能维护该条例的温度。否则,不仅职工家属变成工亡的最后“接盘侠”,基层人社部门会陷入质疑风波,司法资源也会被占用。

  关于“48小时之限”目前有三种声音:其一,有关方面认为,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这是至今未调整的原因;其二,有专家学者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过于宽泛,加重了企业负担,要求删除该条款;其三,多数声音认为该条款滞后于时代发展应予调整。坦率地说,从人道精神、公平等角度而言调整很必要。

  实际上,在立法层面作出调整相对容易,通过相关立法程序就可以实现。问题在于,有关方面需要兼顾平衡企业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承受力。客观而言,对“48小时之限”进行调整有利于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工伤发生,实际能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再看工伤保险基金,虽说存在结余分布不均、部分地方当期出现赤字的情况,但通过统筹管理、加大财政补贴,可以减轻工伤保险基金压力。

  简言之,要确保工伤认定温度,应当早日修法对抢救时限、死亡标准等作出调整,以统一裁判尺度。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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