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2007年5月,傅某入职江西某化工公司。2024年3月,傅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公司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傅某签字确认。2025年1月,傅某所在的班组再次发生事故,公司对其再次作出扣罚35分、调离原岗位的处罚。傅某签字后,被调动至保安岗位工作。2025年4月24日,公司向傅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正是此前的两次事故。此时,距离傅某被调岗已过去近三个月,其间他并未出现新的违规行为。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该公司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判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48860元(6月11日《工人日报》)。
法律讲究“过罚相当”,更讲究“定分止争”。在行政法领域,“一事不再罚”是公认的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虽然劳动法未明文写入此原则,但其法理精神在管理实践中同样适用。当企业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作出扣分、调岗等处理决定并执行完毕时,意味着对该次违纪行为的“清算”已在内部管理中画上句号。若允许企业在时过境迁后,翻出旧账进行“二次清算”甚至顶格处罚,不仅破坏了管理的严肃性与确定性,更会让劳动者陷入时刻担忧“秋后算账”的惶恐之中,严重损害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从契约精神来看,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劳动行为之间,本质上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员工违规,企业依规处理,这是一种即时的违约救济。一旦企业选择了扣分与调岗,即视为双方就此次事故的责任承担达成了新的平衡。数月后,企业突然推翻之前的处理逻辑,试图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找补”,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企业管理可以如此随意地“翻烧饼”,那么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何在?员工对职业安全的合理预期又何存?
当然,强调“一事不再罚”并非纵容员工犯错,而是要求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必须审慎、及时、规范。企业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充分评估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事故后果严重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在初次处理时就直接行使该权利,而不是先“轻拿轻放”保留“后手”。这种“切香肠”式的处罚方式,既是对管理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误读。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纸判决,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告诫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管理中的“极刑”,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且一次性处理到位。试图通过“打包处分”来规避法律风险或随意开除员工,终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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