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7月1日起,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施行,受到社会格外关注(6月30日中国网)。
超龄劳动者是一个规模庞大,且情况比较特殊的群体。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还体现在其中不少人集中于环卫、建筑、家政、物业等行业。随着《规定》出台实施,超龄劳动者群体多种权益将得到法治守护。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既兼顾了超龄劳动者的某些特殊性,也在很大程度上让超龄劳动者实现“平权”。因为,超龄劳动者本来就是劳动者群体的组成部分。
从以往情况来观察,由于部分超龄劳动者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有限,权利意识淡薄,只要有活干有钱赚,就心满意足;即便发现自己被侵权,为了保住“饭碗”也不愿维权。同时,雇佣超龄劳动者的部分用工单位,在用工管理上与法规要求有距离。
所以,落实《规定》要求、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有关各方付出更多努力。首先,做好普法,让用人单位知新规守新规,也要让超龄劳动者学新规用新规。其次,围绕《规定》落实建立检查、回访等机制,并在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特殊支持。
同时,还应该千方百计为超龄劳动者创造、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这既是鼓励他们敢于维权的重要动力,也是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婉拒超龄劳动者的兜底措施。还应当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对超龄劳动者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这也有助于保障他们的多种合法权益。
鉴于超龄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性,只有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超级守护”,才能不负他们“退而不休”、继续打拼的努力。这既需要《规定》中提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会切实依规履职尽责,也需要司法、社会舆论、超龄劳动者子女等,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更多的“阳光雨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