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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控不能罔顾患者隐私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26-07-03 10:07: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丁家发

  读者小林来信反映,她在广东揭阳一家公立医院急诊做心电图时,因医生未拉帘子,室内头顶监控完整拍下她的隐私部位,近日在汕头市就医确诊为“急性应激反应及焦虑抑郁状”。事发医院人士表示,该事件已交由律师处理,“此外没有信息需要回应”。(7月2日澎湃新闻)

  这起患者隐私争议事件,再次将医院内部监控安装的合规性与患者隐私保护推至舆论风口。院方回应称“已交由律师处理”,如此冷硬态度不仅未能平息公众疑虑,反而加剧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此事件并非孤例,折射当前部分医疗机构在推进“平安医院”建设过程中,对技术安防与人文关怀平衡点的把握失当。

  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医院这一特定的公共场所,虽然出于防范医闹、保障医患安全的目的,安装视频监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必须严格限定在公共区域,如走廊、大厅、出入口等。对于诊室、检查室、更衣室等涉及患者身体隐私的核心诊疗区域,安装直接对准病床或检查位的摄像头,显然逾越了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底线。

  深圳某医院曾因在急诊科检查区私自安装监控,引发了类似纠纷,最终被认定为违规并拆除了设备。前车之鉴表明,医院科室自行安装、未向医院备案、缺乏明确标识的监控行为,往往伴随着管理漏洞与法律风险。广东揭阳此次事件中,院方事后的消极应对,仅以“交律师处理”来搪塞,且未提供视频是否外泄的确切证据,更是对患者知情权与安全感的漠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无助于解决矛盾,反而可能因程序不透明引发更大的负面舆情。

  事实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仅需要技术的加持,更需要制度的约束与温度的体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监控安装“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在可能拍摄到患者隐私的部位设置图像采集设备。对于确需安装的公共区域监控,也必须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严格控制拍摄角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应当实施分级授权管理,严禁监控权限下放至个人手机或非安保部门,建立严格的调阅登记制度,防止泄露,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

  同时,医护人员在执行诊疗操作时,一定要强化患者隐私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拉帘遮挡等物理隔离措施。这不仅是职业规范的要求,更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基本尊重。医院管理层更应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定期巡查院内的安防设施,及时纠正违规安装行为,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以真诚透明的态度,化解医患隔阂。

  医疗安全不能牺牲患者隐私。隐私保护是医疗服务的底色,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尺。保护好患者隐私,让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平安医院”与“人文医院”的统一,让每一位患者在就医时真正感受到安全与尊严。

编辑:袁明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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