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今年7月,400多名应届生入职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诺:1个月产线实习,随后转入技术岗。结果刚满一个月,人事部门把大家请进会议室,抛出“二选一”方案——A:当天签“个人原因离职”,补偿半个月工资,走人;B:拒绝签字,调到一线流水线,去“打螺丝”、做线路插接,原定1个月的产岗实习延长到3个月,薪资按普工标准重算。最终,107人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引发关注,被舆论称为“羞辱式”劝退。对此,常州市人社局通报称,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造成不良影响。对此企业深表歉意,已对人力资源总监作出停职处理。(8月26日光明网)
明明是企业方以“市场大环境不好”“公司经营出现一些状况”为由让应届生离职,却要求离职证明必须标注为“个人原因离职”,这明显是在转嫁企业责任。虽然“半个月工资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但由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涉及107名应届生,从程序上而言已经涉嫌违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从公开报道看,涉事企业未按法定程序操作,即程序违规。
上述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反观涉事企业,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支付二倍赔偿金。再从“打螺丝”角度来看,涉事企业没有与应届生协商一致,就强制变更合同,同样涉嫌违规。
面对这种“羞辱式”劝退,涉事应届生本可以依法维权,但考虑到背调压力、仲裁成本、身份困境,只能签字接受离职。按说,当地人社部门应当深入调查,依法督促涉事企业整改,比如向离职人员支付二倍赔偿金,但并没这么做,而是以“协商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的说法大事化小。
当监管环节惯着某些企业,后者就容易出现“羞辱式”劝退劳动者的情况。从情感角度来说,涉事企业致歉多少能安抚应届生的不满情绪,但停留于致歉就显得轻飘飘,还应该依法二倍赔偿离职员工并修改离职证明上的原因;对于未离职的应届生,涉事企业强制“打螺丝”的做法也需纠正。
企业经营遇到某些困难是难免的,但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以“羞辱”等方式对待劳动者。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形象信誉,不能被踩在脚下。说到底,企业以羞辱方式对待劳动者其实也是在羞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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