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勇
强制要求员工将宣传信息转发至朋友圈,让员工统一修改个人社交账号的头像和昵称,同事间必须互相点赞留言……记者调查发现,在部分企业,员工被“征用”个人社交账号、被要求在私人社交空间进行工作宣传的现象时有发生。(9月3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自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为了扩大营销和传播效果,让员工转发公司推文到个人朋友圈,也已成为当下职场的一种常态化操作。
但是,这不等于员工个人的朋友圈,企业可以想占就占、想用就用,企业不能随意拿员工朋友圈当公司的免费“广告位”。
众所周知,员工个人微信账号承载着社交关系、日常生活动态,具有高度私人属性,员工朋友圈属于私人空间,而非办公用品。员工个人微信账号使用什么头像、取什么昵称、签名内容写什么以及个人朋友圈发布什么内容、转发什么文章、要不要给同事转发的公司推文点赞留言,都是个人的事,企业无权干涉。
企业强行“征用”员工朋友圈,强制要求员工转发公司公众号文章到朋友圈,把员工朋友圈当成公司的免费“广告位”。这已然超越了公私边界,公司之手伸得太长、管得太宽,实质上是对员工私生活的粗暴干涉,严重侵犯了员工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须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而企业为了满足商业推广需求,强行“征用”员工个人微信账号和朋友圈,明显超出了“最小必要”限度。
再者,企业安排员工干什么具体工作,员工朋友圈要不要转发公司推文,属于“工作内容”范围。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部分没有设置员工转发、点赞公司推文等条款,那么企业强制要求员工统一微信账号昵称、转发公司推文等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和公司修改规章制度行为。这由不得企业单方面说了算,想怎么规定就能怎么规定,必须遵循程序正义。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还是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非企业单方面决定。
可见,企业把员工朋友圈当公司“广告位”,必须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应当遵循员工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员工个人意愿,不能越界使用,不能随意“征用”。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企业与其以违法违规方式随意“征用”员工朋友圈,不如出台激励措施,提高公司推文质量,引导和奖励员工自愿利用朋友圈帮助公司进行商业推广,这样的效果或许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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