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放生”上千只老鼠为“赎罪”?广州市从化鳌头一农村发生上述荒诞一幕,村民自发围捕放鼠人。昨日,鳌头镇黄茅村村民向记者诉说这件离奇事。当地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农业部门已送来老鼠药,希望尽快捕杀这群“不速之客”。(11月16日《广州日报》)
没由来地想起曾有新闻报道,某开发商为逼走拆迁户,在小区放毒蛇,假如当时“放生”已成社会热词,不知被抓到的凶徒会不会辩解称放蛇是为了“积善赎罪”。回看新闻,这伙放鼠人放生的目的,又会否与放蛇的开发商不谋而合?
不是笔者要用如此恶意揣测所谓“赎罪”的初衷,毕竟生活再充满离奇,放生老鼠也实在超出你我的想象。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老鼠的危害,即便众生平等,老鼠的繁殖能力也不需人类生出哪怕一点灭绝的担忧。
然而在事情水落石出之前,任何可能都只是揣测。那么问题来了,假如放生老鼠真的只为赎罪,这伙放鼠人会免于责罚吗?
近些年来,不规范放生频见报端,有将淡水龟扔进海里的,有把毒蛇放进公园的,还有盲目放生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更有特意捕捉些野生动物卖给放生者,随后再捕捉回来,循环往复一本万利的。有关部门也只在放生过后,后知后觉地安排捕杀,提供药品。而鲜见有人对放生行为造成的后果担责。
何时何地能放生何种生物,哪些放生行为应被禁止,这些相对专业些的生物知识并不为大众熟知,而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规定了“放生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要分别到国家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批”,“需要将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至于放生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只有寥寥几句“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放生日益受到追捧,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放生大军的当下,如此粗略的规定无异于牛栏关猫,难以约束放生者的行为。乱象滋生就不足为怪了。
更令人担忧的是,放生是否会成了开发商或是其他利益集团的借口,假如开发商雇上几个人,以放生为幌子在拆迁户周围放毒蝎、毒蛇,并一口咬定是盲目放生,又该如何处罚?新闻中就有村民提到,当地常有些司机趁人不备丢下死狗死猪,假如抓住这些司机,他们也声称自己是放生,难道就不能追究随意抛弃的责任了吗?
我佛慈悲,不杀生,不作恶,可假如佛知道有些人把放生当做杀生作恶的手段,该作何感想。放生没有规则约束,则一切毒物皆可放生。
文/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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